(2009)绍诸商初字第24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郭利国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利国,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佩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2424号原告:郭利国,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牌头镇西山后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荣文华,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梅花碑8号6号楼。法定代表人:沈康明,公司经理。被告:陈佩利,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王家井镇关湖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利国与被告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佩利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5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逮捕,系未决犯,本案宜中止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