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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2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嘉善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善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起诉人)嘉善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嘉善和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09)嘉善民受初字第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在收到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善劳仲案字(2009)第043号仲裁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嘉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善劳仲案字(2009)第043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09年5月22日生效,上诉人对该发生效力的裁决书,不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傅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