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09-08-22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许惠玲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起诉人)许惠玲。上诉人许惠玲不服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受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上诉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本案作出实体审查而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并非权利受侵害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之诉,其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原审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傅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