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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甲英与西安市秦岭搪瓷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14号申请人王甲英与被申请人西安市秦岭搪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5)长民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该案标的为14840元,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西安市秦岭搪瓷厂已倒闭,资产处理后,欠外债十六万元,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执字第1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