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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菏牡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东民与吴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民,吴进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牡商初字第486号原告:王东民。被告:吴进生。本院在审理王东民诉被告吴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告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因原告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许克俭审判员  高贤宾审判员  王晓晴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锦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