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菏牡商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东民与吴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民,吴进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菏牡商初字第486号原告:王东民。被告:吴进生。本院在审理王东民诉被告吴进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09年8月10日告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因原告为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许克俭审判员 高贤宾审判员 王晓晴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锦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