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舟定商初字第924—1号

裁判日期: 2009-08-2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卓蓓珍与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蓓珍,姜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定商初字第924—1号原告卓蓓珍,女,195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城东街道檀树新村15幢25号204室。被告姜红,区环南街道太保庙弄23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卓蓓珍与被告姜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鉴于被告正在转移财产以及案外人哄抢财产的情况,本院认为有必要对被告经营的“耐克”品牌专卖店内的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依职权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经营的“耐克”品牌专卖店内的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傅映平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