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09-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广东西屋康达空调有限公司与西安金润大家具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353号广东西屋康达空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西安金润达家具有限公司拖欠货款一案,本院(2005)长经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总额为十六万三千元。在本次执行中查明,申请人广东西屋康达空调有限公司正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参与债权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长执字第35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