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绍民终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09-08-2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孙雪君与俞雷明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雷明,孙雪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7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雷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雪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海明。上诉人俞雷明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雷明于200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俞雷明撤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雷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俞雷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单卫东审判员  楼晓东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银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