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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09-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与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物资有限公司,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3951号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街道通货路××号。法定代表人沈××。委托代理人单××。被告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元,减半收取67元,由原告杭州××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一强二〇〇九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汪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