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09-08-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安××、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安××,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619号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号。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吴××。被告:河南安××。负责人: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安××、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78.0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沈国文二〇〇九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赟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