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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鹿商初字第183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温州××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股份有限公司,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835号原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车站大道××银行大楼。法定代表人:夏××。委托代理人:许×。被告:朱××。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信用卡纠纷一案后,原告温州××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海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叶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