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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9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陈水忠与王祖萍、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祖萍,陈水忠,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8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祖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华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水忠。监护人石新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仲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绍兴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何总。上诉人王祖萍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民一初字第3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祖萍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祖萍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祖萍撤回上诉。二审诉讼费4802元,依法减半收取2401元,由上诉人王祖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晓法审判员  吕景山审判员  傅海鑫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建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