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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黄甲与浙江××有限公司、高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甲,浙江××有限公司,高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96号原告:黄甲。委托代理人:张××。委托代理人:高乙。被告: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镇西门外村。法定代表人:黄乙。委托代理人:钱××。被告:高甲。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甲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高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2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文琼人民陪审员  历伟平人民陪审员  蔡列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施雪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