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台椒商初字第204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管甲与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甲,王××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椒商初字第2045号原告:管甲。委托代理人:管乙。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甲与被告王××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甲在收到本院通知书后,逾期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红芳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