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萧商初字第413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余××与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132号原告余××。被告泮××。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6元,减半收取2353元,由余××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利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