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锦江民初字第29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9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尧全明与四川省宏茂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尧全明,四川省宏茂劳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锦江民初字第2960号原告尧全明。被告四川省宏茂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建设西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尧全明与被告四川省宏茂劳务发展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尧全明于200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尧全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尧全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尧全明负担。审判员 王发广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孝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