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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绍民终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9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白宁宁与朱弼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弼华,白宁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浙绍民终字第7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弼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宁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海英。上诉人朱弼华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09)绍诸民初字第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查明,被告尚欠原告2008年1月的工资1962.15元及年终奖金1500元。上述事实由被告制作的工资表6页、劳动保障监察调查笔录一份,诸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原审判决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及奖金共计3462.15元,事实清楚。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该款,理由充分,该院予以支持。据此,判决:被告朱弼华应支付原告白宁宁劳动报酬计人民币3462.1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诉讼费用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弼华负担。上诉人朱弼���上诉称:根据原审法院收集的证据,被上诉人已领取奖金1500元,要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要求支付奖金1500元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白宁宁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审核原审法院收集在卷的证据,无法印证上诉人提出被上诉人已领取奖金1500元的主张,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未提供其他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弼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章建荣审判员  毛振宇审判员  方 艳二〇〇��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琼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