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乐柳商初字第597号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市镇××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汤××。本院在审理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精××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7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判员屠小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海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