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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长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爱国与李利花返还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国与被执行人李利花返还财产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23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5年元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案件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标的为3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5)长执字第220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