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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义商初字第4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毛勇江与余埴丰、吴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勇江,余埴丰,吴剑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27号原告毛勇江,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毛店桥头村。委托代理人黄毅俊,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埴丰,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东山村4组。被告吴剑俊,公安局商城派出所(福田市场二期海洋写字楼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勇江诉被告余埴丰,吴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勇江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元,由原告毛勇江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凤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