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4427号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毛勇江与余埴丰、吴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勇江,余埴丰,吴剑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4427号原告毛勇江,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城西街道毛店桥头村。委托代理人黄毅俊,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埴丰,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佛堂镇东山村4组。被告吴剑俊,公安局商城派出所(福田市场二期海洋写字楼四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勇江诉被告余埴丰,吴剑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勇江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勇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5元,由原告毛勇江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楼凤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