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温民终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天马建筑装潢工程公司与温州友好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友好医院,温州市天马建筑装潢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民终字第8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温州友好医院。法定代表人郑树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市天马建筑装潢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建鸿。委托代理人黄嫣然、李益鹏。上诉人温州友好医院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07)温鹿民初字第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依法传唤上诉人温州友好医院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友好医院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193.5元,由上诉人温州市友好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毅审 判 员 陈肖俭审 判 员 李碧叶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姜 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