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冯甲与冯乙、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甲,冯乙,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冯甲。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冯乙。被告:谢××。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甲与被告冯乙、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甲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冯甲负���。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