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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冯甲与冯乙、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甲,冯乙,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金商初字第103号原告:冯甲。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冯乙。被告:谢××。委托代理人:郑××。委托代理人: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甲与被告冯乙、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甲于2009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由冯甲负���。审判员  陈雪雪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