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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越商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建桥与陈水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桥,陈水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928号原告任建桥,亭镇任家畈村泥婆溇41号。公民身份证号:330621197005226213。被告陈水苗,城区皋埠镇漫池村银蝶园16幢304室。公民身份证号:××96606162310。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桥与被告陈水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