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任建桥与陈水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建桥,陈水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1928号原告任建桥,亭镇任家畈村泥婆溇41号。公民身份证号:330621197005226213。被告陈水苗,城区皋埠镇漫池村银蝶园16幢304室。公民身份证号:××96606162310。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桥与被告陈水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8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骆春泉二00九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