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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新法执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孙礼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孙礼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11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负责人兰福民,行长。被执行人孙礼杰,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孙礼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的(2008)新民初字第26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6月26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09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其未受偿的本金人民币5248.40元、利息及费用2811.30元、律师费1306元及诉讼费150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再行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新法执字第111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舒四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 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