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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6

公开日期: 2014-05-06

案件名称

蒋兆奋、台州市恒达眼镜有限公司与香港龙升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温商外初字第18号原告:蒋兆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志国。原告:台州市恒达眼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文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蒋志。被告:香港龙升光学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保尔。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兆奋、台州市恒达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港龙升光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兆奋、台州市恒达眼镜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香港龙升光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兆奋、台州市恒达眼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兆奋、台州市恒达眼镜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32.50元,由原告蒋兆奋、台州市恒达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审 判 员 白海玲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仲 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