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即执字第192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墨市灵山镇河南一村村民委员会与韩建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灵山镇河南一村村民委员会,韩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1924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灵山镇河南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灵山镇驻地。被执行人韩建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即墨市灵山镇河南一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韩建鹏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已全部缴纳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37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健审 判 员 于周旭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修仕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