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瑞琴与朱章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琴,朱章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朱瑞琴,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永丰街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阎保证,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琴诉被告朱章文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琴于2009年1月18日去世,原告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