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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朱瑞琴与朱章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瑞琴,朱章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009号原告朱瑞琴,西安市灞桥区席王街道办事处永丰街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阎保证,陕西康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章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瑞琴诉被告朱章文腾房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瑞琴于2009年1月18日去世,原告的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屈 蓉代理审判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胡军卫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