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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虞商初字第265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兴、王英超、上海与杨华兴、王英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兴、王英超、上海,杨华兴,王英超,上海中源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虞商初字第2659号原告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1801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德兴,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被告杨华兴,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00弄1号2505室。被告王英超,女,成年,住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00弄1号2505室。被告上海中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寿路468号中环商务大厦a幢13楼1303室。原告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华兴、王英超、上海中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华兴、王英超、上海中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华兴、王英超、上海中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750元,减半收取9375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143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蒋校军审判员  韩岳根审判员  方艳青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