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长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志让等与被金峰祥、西安市欣喜搬家服务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王志让等五人与被执行人金峰祥、西安市欣喜搬家服务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5)西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77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济困难,申请人表示延期执行,中止案件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于2009年8月份全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西刑一终字第16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军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