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仇甲与仇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甲,仇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82号原告:仇甲。被告:仇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甲与被告仇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甲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 元 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瑞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