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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仇甲与仇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甲,仇乙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深商初字第282号原告:仇甲。被告:仇乙。本院在审理原告仇甲与被告仇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仇甲在规定的期间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辛  元  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瑞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