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民初字第3385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韩宝才、张玉恕与王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宝才,张玉恕,王文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乐民初字第3385号原告:韩宝才,男,1963年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玉恕,男,1951年9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文海,男,1965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韩宝才、张玉恕与被告王文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俩均是养牛户,交给被告牛奶已很长时间了,大多的牛奶款已结算,从2007至2008年间收购我们的牛奶款共欠韩宝才4090斤,合款4500元。2008年8月3前欠张玉恕23457元,且被告给张玉恕出具欠据一张,后2008年6月1日至19日继续向被告交奶2010斤,合款2110元,合计欠张玉恕25585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给,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上述款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我们欠二原告的牛奶款是事实,款数也对。因厂家没有给我们回款,我们现在没有钱给。正在与厂家处理此事,等厂家给我们钱后如数给大家,请大家耐心等一下。经审理查明:被告自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19日期间收购原告的牛奶欠原告韩宝才牛奶款4500元;欠原告张玉恕牛奶款25585元,被告并给出具23475元欠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给付,故原告起诉到法院。庭审中,被告承认欠原告牛奶款的事实,对所欠牛奶款的数额也无异议。但辩称因厂家没有回款的原因现无法给付原告牛奶款,等厂家回款后如数给大家。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欠据、庭审笔录可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欠原告牛奶款的事实,原、被告间买卖合同成立。原告之诉本院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海给付原告韩宝才牛奶款人民币4500元;给付原告张玉恕牛奶款人民币25585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军审 判 员 邱森林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