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军华与杨演红、杨演绪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348号申请人张军华与被申请人杨演红、杨演绪排妨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杨演红、杨演绪一次性赔偿原告张军华宅基地损失500元;二、原告张军华房顶坑洞由原告负责修缮,两被告一次性酌情给付原告修缮费300元;三、原告张军华屋顶带状灰沙由两被告清除或给原告清除费50元。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张军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因两被申请人长期不在家,该案中止执行。现已查明,恢复执行后,两被申请人已全部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