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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安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春平与吴金芳、袁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平,吴金芳,袁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890号原告:周春平,递铺镇朗里社区五里亭自然村021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7604120522。委托代理人:朱红尔,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芳,县递铺镇禹山坞村桥头自然村147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7512180528。委托代理人:黄勋,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荣强,递铺镇禹山坞村桥头自然村147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7102090511。委托代理人:王学志,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祥,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平与被告吴金芳、袁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平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平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310(已减半),由原告周春平负担。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铭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