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安商初字第89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周春平与吴金芳、袁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春平,吴金芳,袁荣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安商初字第890号原告:周春平,递铺镇朗里社区五里亭自然村021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7604120522。委托代理人:朱红尔,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金芳,县递铺镇禹山坞村桥头自然村147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7512180528。委托代理人:黄勋,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荣强,递铺镇禹山坞村桥头自然村147号,身份证号码330523197102090511。委托代理人:王学志,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祥,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春平与被告吴金芳、袁荣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春平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春平申请撤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2310(已减半),由原告周春平负担。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铭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