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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瑞商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钱××与林甲、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林甲,林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温瑞商初字第794号原告钱××。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林甲。被告林乙。原告钱××为与被告林甲、林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朱李江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协敏、王雪梅参加合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林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诉称:2009年2月10日,被告林甲以经营缺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至2009年3月11日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如逾期,被告林甲应承担诉讼代理费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林乙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届期,两被告均没有偿还借款。原告催讨无果,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林甲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其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09年2月10日起,以月利率3%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被告林甲承担原告钱××的诉讼代理费6000元;3、被告林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主体身份。证据2、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条各一份,以证明原告与两被告订立保证借款合同及原告已向被告林甲交付借款200000元的事实。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林甲向原告钱××借款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借款期限从2009年2月10日起至2009年3月11日止,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如逾期,被告林甲还应承担逾期利息、诉讼代理费和实现债权费用。被告林乙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诉讼代理费和实现债权费用等。被告林甲辩称,原告借款200000元属实,借款是以现金形式给付的。利息月利率为5分(即5%),给付本金时,直接扣除了利息10000元。一个月后,又偿付了利息5000元。借款时,被告林甲告诉原告钱××借款的用途是赌博坐庄。被告林乙的担保也属实,是她要求被告林乙担保的。被告林甲没有举证。被告林乙因在浙江省女子劳动教养所劳动教养,无法到庭参加诉讼,辩称:她的保证担保属实。借款是汇入被告林甲的银行帐户的。借款期间,被告林甲从事赌博坐庄。被告林乙没有举证。原告钱××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林甲没有异议;被告林乙在本院向其调查时,也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钱××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对原告诉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利率过高,宜由本院在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内,酌情确定利率,计算利息和逾期利息。被告林甲在原告主张权利后,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林乙应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诉讼代理费,因保证借款合同有对该项进行了约定,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林甲、林乙的主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借款200000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利息、逾期利息按本金200000元,从2009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被告林乙对被告林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21元,由被告林甲、林乙负担(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定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预交的诉讼费462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621元,款汇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账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朱李江人民陪审员杨协敏人民陪审员  王雪梅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