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包执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文早申请执行韩立新、白礼平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文早;韩立新;白礼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包执字第720-1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早。 被执行人韩立新。 被执行人白礼平。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9)包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9年8月17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88380元,利息12178元,诉讼费3680元,执行费1226元,总计10546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立新、白礼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54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爱桂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