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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包执字第720-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文早申请执行韩立新、白礼平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文早;韩立新;白礼平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09)包执字第720-1号 申请执行人陈文早。 被执行人韩立新。 被执行人白礼平。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09)包民一初字第846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09年8月17日前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人民币本金88380元,利息12178元,诉讼费3680元,执行费1226元,总计105464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韩立新、白礼平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054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爱桂 审判员  余振海 审判员  张文曦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汪民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