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雨诉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南京海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京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海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雨诉保字第76号申请人南京海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海岛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54号。法定代表人赵光红,海岛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南京浩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浩天装饰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凤台南路128号。法定代表人卢建华,浩天装饰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海岛房地产公司与被申请人浩天装饰公司因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兴梅雅苑未出售的34套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兴梅雅苑未出售的34套房屋进行查封(雨花台区兴梅雅苑*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幢*单元***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林文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贾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