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许武群与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武群,许式总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商初字第208号原告:许武群,东山县铜陵镇码头街84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统顺,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东山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东山县铜陵镇顶街279号。被告:许式总,男,197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大沙村1组15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荣耀,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浙江省象山县鹤浦镇浦港西路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武群与被告许式总船舶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武群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佩芬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陈玉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