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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高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高某涉嫌诈骗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侦结。因本案必须以该案侦查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