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高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高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第1262号原告:马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高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高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高某涉嫌诈骗犯罪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未侦结。因本案必须以该案侦查结果为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