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商初字6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绍兴县永灵机械针纺有限公司与��贻孙、绍兴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永灵机械针纺有限公司,张贻孙,绍兴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张伟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初字60号原告:绍兴县永灵机械针纺有限公司215-7)。住所地:绍兴县兰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晓红,李辉,浙江金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贻孙,,194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铁甲营��区营桥直街3号。被告:绍兴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5)。住所地:绍兴县钱清镇方家桥村。法定代表人:舒华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永富、潘永华,该公司职员。被告:张伟刚,,197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秀水苑杨柳阁21幢602室。委托代理人:张箕裘,住绍兴市越城区秀水苑杨柳阁21幢602室。与被告系父子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永灵机械针纺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贻孙、绍兴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张伟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张伟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永灵机械针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凯越进出口有限公司、张伟刚的起诉。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沈 烨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易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