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明永与林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永,林秀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83号原告林明永,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榕鑫路54号。(身份证号:332627197709060952)被告林秀建,坎门街道里澳海港巷31-5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永与被告林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明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