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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玉商初字第228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明永与林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明永,林秀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83号原告林明永,男,197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大麦屿街道榕鑫路54号。(身份证号:332627197709060952)被告林秀建,坎门街道里澳海港巷31-5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明永与被告林秀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明永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叶开飞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俊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