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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2786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禄开书与被告张绍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禄开,张绍民,丛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威环民一初字第2786号原告张禄开,男,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技区初村镇。被告张绍民,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技区初村镇。被告丛日红,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高技区初村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禄开与被告张绍民、丛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禄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禄开负担。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军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