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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奉商初字第1206-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任××与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奉商初字第1206-1号原告:任××。委托代理人:汪××。被告:蒋××。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于200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属被告蒋××所有的座落于奉化市溪口镇溪南路31号的二栋三层楼房(地号分别为40404-1,40404-2;房权证号分别为10-108**,10-10876),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任××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告蒋××所有的座落于奉化市溪口镇溪南路31号的二栋三层楼房(地号分别为40404-1,40404-2;房权证号分别为10-108**,10-1087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远金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严巧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