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219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宁波旭日××尔××轴承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世纪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旭日××尔××轴承有限公司,慈溪市××世纪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2194号原告:宁波旭日××尔××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胡××。委托代理人:杨××、马××。被告:慈溪市××世纪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街道××大厦主楼××室。法定代表人:高××。委托代理人:叶××。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旭日××尔××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世纪设备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旭日××尔××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1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史久瑜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