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49号原告:余姚市××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经济开发区南区中山东××号。法定代表人:毛××。被告: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洲街道××车油泵厂××市××对面。法定代表人:鲁××。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姚市××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59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14元,由原告余姚市××力电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齐志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