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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商外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浙江强龙椅公司业股份有限与傲特威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傲特威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浙江强龙椅公司业股份有限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商外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傲特威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BENYI。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强龙椅公司业股份有限。法定代表人:戚志强。上诉人傲特威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湖商外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傲特威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申请缓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并向其送达《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傲特威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傲特威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王胜东代理审判员  卢唯唯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