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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君英与陈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君英,陈良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浦民二初字第2181号原告:黄君英,女,1972年9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330726197209034923,住浦江县中余乡中余村兴仁路**号。被告:陈良中,726196210254937,汉族,住浦江县中余乡中余村前山脚*号。原告黄君英诉被告陈良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德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08年2月28日,被告陈良中因经商办厂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黄君英借款20000元,约定月息1.5分、借期一年,并由陈良中出具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按月利率1.5%支付自2008年2月28日起至2009年7月27日止的利息5100元,及2009年7月28日后的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提交了被告陈良中于2008年2月28日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陈良中向原告黄君英借款20000元之事实。被告陈良中答辩称: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事实的。暂时没钱,原来和原告商量到今年年底全部付清。被告陈良中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良中向原告黄君英借款20000元,由陈良中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本息,逾期不付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良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君英借款本金2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08年2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214元,由被告陈良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28元。款汇至金华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8737,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曹德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申请执行时效二年逾期不予执行代书 记员  黄君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