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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汇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汇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92号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海大道东东××海景家园××单××室。法定代表人:赵×。被告:汇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萧××。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诉讼保全费610元,合计诉讼费1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