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善商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汇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汇宝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92号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海大道东东××海景家园××单××室。法定代表人:赵×。被告:汇宝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萧××。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汇宝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诉讼保全费610元,合计诉讼费12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祖国宏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晓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