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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陈某、张某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李某,项某,姚某,掌某,金某,虞某,叶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善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2004年11月12日、2006年9月12日因涉嫌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2000元、罚款500元;2009年5月5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辩护人吴建胜。被告人张某。2009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某。199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5月5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项某。2008年3月11日因涉嫌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09年5月5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姚某。1996年8月5日因犯流氓罪被上海市金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6月12日因涉嫌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2009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掌某。2009年5月5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金某。2009年5月5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虞某。2009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叶某。2007年2月13日因赌博被嘉善县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2009年5月3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9)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张某、李某、项某、姚某、掌某、金某、虞某、叶某犯赌博罪,于2009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代理检察员唐永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张某、李某、项某、姚某、掌某、金某、虞某、叶某以及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7、8日至5月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以“筒子二八杠”方式,先后在嘉善县大云镇吕公桥村、江家村、东云村、魏塘镇鑫峰村、马家桥村等地农户家中进行赌博活动,并招募了被告人张某负责管理和发放赌场工作人员工资、招募被告人项某负责看管窑花箱、被告人金某、姚某负责招徕赌徒、被告人掌某负责招徕赌徒并用金杯客车接送赌徒、被告人李某负责联系赌博场所、联络望风人员并亲自参与望风、被告人虞某、叶某和“阿三”(另案处理)在赌场外望风,被告人陈某和“小高”(另案处理)在赌场内触角和抽头,共计聚众赌博20余场,抽头获利4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个人获利6000元、张某2000元、李某3600元、项某1000元、姚某1100元、掌某2000元、金某2000元、虞某2000元、叶某3600元。另查明,以上各被告人非法所得均已向本院缴纳。被告人张某、姚某、虞某、叶某有自首情节。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张某、李某、项某、姚某、掌某、金某、虞某、叶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吕美林、刘宗成、葛望鑫、陈百华、陈贵富、李圣喜、赖成、陈小弟、张文举、李云连、王新华、陈瑞连、唐绍文、刘兆清、金建国、范凤英、俞斌峰、徐美娟、辜胜利、颜雪英、李大祥、林逢弟、盛建君、仇红妹、林爱娟、贡荣林、丁爱光、冯红梅、吴鲜龙、时文建、姚金福、方斌的证言、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李某、项某、姚某、掌某、金某、虞某、叶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聚众赌博,非法抽头获利40000余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起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姚某、虞某、叶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姚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项某、叶某有赌博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九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均主动退出非法所得,有一定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李某、项某、姚某、掌某、金某、虞某、叶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可适用缓刑,八被告人回到各自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5日起至2010年7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李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四、被告人项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五、被告人姚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六、被告人掌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七、被告人金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八、被告人虞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九、被告人叶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十、各被告人所退非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