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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与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93号原告:深圳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海大道东东帝海景家园1栋4单元8D室。法定代表人:赵静,总经理。被告: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叶新路。法定代表人:萧泰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汇东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伟业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诉讼保全费310元,合计诉讼费5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倪 春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