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09-08-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与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李××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温商初字第44号原告: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航运××号。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田××。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船舶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以纠纷需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兴××船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胜顺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临瓯 关注公众号“”